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 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入学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的公证书原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等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的公证书原件)提交贷款管理办公室,经学校审核批准,送经办银行核实;
3、 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
4、 银行按学年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六年。
2、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3、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4、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八条 下列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借款学生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 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 借款学生中途退(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 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九条 贷款本息偿还
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2、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自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且必须自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
第十条 贷款代偿制度
借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实施细则详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处罚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被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本条例若有变化,以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东南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