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4-27      访问次数: 2638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可撤消所获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建非法社团或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其他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四)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寻衅滋事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的:
 
(一)在学生宿舍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在校园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擅自离校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内携带播放工具、通讯设备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作弊行为以及作弊行为严重的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的,可参照以上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本科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二)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理。
 
(五)适用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院(系)调查,认定其性质。
 
(六)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解除也不得从本人人事档案中予以撤除;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条 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留置送达后处分生效。处分决定应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下发处分告知书,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依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东南大学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种类的通知》(校通知<2008>161号)中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